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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認定張男觸犯與14至16歲女子性交罪2次、猥褻罪2次,各處3至5月徒刑,合併1年1月徒刑;雖然事發後2人已分手,沒前科的張男也向法官認罪,但因無法獲得小可母親
原諒,和解談不成,張男目前正在接受心理諮商處分;小可透過網路與他聯絡時,也表明無意再打擾其生活,因此獲判緩刑3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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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一名張姓男大生擔任1家國中升學補習班的助教,但他卻熱戀國三女學生小可(化名),2人不僅成為男女朋友,還進一步出現親密行為,而台北地院考量是「因戀愛自然發生」的行為,判他1年1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並緩刑3年,如果未來定讞,還必須寫下萬字悔過書,而且一直到小可年滿20歲前都不可以與其單獨會面,否則將可撤銷緩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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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判決書,這段師生戀從前年開始,持續了約半年,張男也在期間內多次猥褻小可,並要求對方口交,一直到去年4月小可的母親發現她功課退步、說話心不在焉、又找到張男寫給女兒的情書,才讓事情曝光,憤而報警。
此外,法官考慮本案至定讞仍有一段時間,而緩刑的執行是由定讞日起算,故訂出與3年緩刑期相當的「不得相見條款」,以保護小可、兼顧家長感受,並要求張男於本案定讞後的半年內寫好至少1萬字的悔過書,確保其記取教訓。